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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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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营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焦作市营养协会。
第二条  焦作市营养协会是由自然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我市营养师职业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政府支持营养、健康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水平为目的,普及营养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全市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大局服务,促进我市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焦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作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272号东方宾馆四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健康科普知识教育、咨询和培训;
(二)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和制定行业规范;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
(四)进行营养评价、分析和推广开发;
(五)对外横向联系和沟通;
(六)承接相关政府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具有市一级或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营养方面的“专业人才资质证书”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在各单位、医护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在营养科学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可优先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个人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优先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须由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后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通知该会员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做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由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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